遠洋漁船經營者提供非我國籍船員無線網路使用輔導措施
Post Update by 編輯 on 2023-07-24 15:36:1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遠洋漁船經營者於所經營漁船提供非我國籍船員對外聯繫之無線網路(簡稱Wi-Fi),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經營者,得申請補助購買Wi-Fi設備或通訊費用:
(一)取得當年度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二)漁船裝設之Wi-Fi設備,須具備衛星網路暨通訊功能,提供手機、平板電腦或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以無線方式連線,且其使用衛星通信符合國內電信
法規。
(三)在海上衛星傳輸訊號許可下,提供非我國籍船員每週至少使用一次,每次使用至少五分鐘。
(四)申請補助設備費者,並應符合前款規定提供非我國籍船員使用六個月以上。
三、補助費用種類及金額:
(一)設備費:
1、漁船經營者購買Wi-Fi設備,給予每艘漁船一套設備費補助,金額依發票金額,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2、一百十一年度至一百十四年度補助以六十艘為上限,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款。
(二)通訊費:
1、補助金額依經營者實際支付通訊費用,每艘漁船最多補助以十二個月為限,每月補助最高八千元。
2、一百十一年度至一百十四年度共補助一千三百二十月。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款。
四、設備費或通訊費補助經費,分配比例為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鮪延繩釣漁船佔百分之五十、總噸位一百以上鮪延繩釣漁船佔百分之三十、魷釣秋刀漁船
佔百分之二十。當年度倘申請案件不足分配比例,得由本會予以轉移至不同漁業種類漁船使用。
五、申請設備費補助之經營者,得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填具設備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漁會、遠
洋漁業公(協)會向本會提出申請。但一百十一至一百十三年度購買設備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一)購買之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期間內開立)。
(二)該設備廠牌型號及機器序號之照片。
(三)確認電信業者取得我國經營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服務,或取得我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清晰可見)。
六、設備費補助款分二次撥付。申請案件所繳交之文件符合前點規定者,本會撥付申請人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申請人應於撥款後一年內,至遲於一百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六個月之遠洋漁船非我國籍船員無線網路(Wi-Fi)使用情形紀錄表(附件二)送所屬漁會、遠洋漁業公(協)會向本會申請撥付
賸餘補助款。
七、申請通訊費補助之經營者,得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具通訊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漁會或遠洋漁業公(協)會
向本會提出申請。但一百十一至一百十三年度通訊費帳單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一)通訊費之帳單影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間內開立)。
(二)遠洋漁船非我國籍船員無線網路(Wi-Fi)使用情形紀錄表(同附件二)。
(三)確認電信業者取得我國經營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服務,或取得我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清晰可見)。
八、經營者應配合本會派員抽查Wi-Fi設備及使用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針對提供非我國籍船員Wi-Fi設備使用事項,已獲得漁獲配額或海上作業天數等政策補助。
(二)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資格。
(三)未依第六點規定,依限提供遠洋漁船非我國籍船員使用情形紀錄表資料。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不符規定,命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五)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經營者,得申請補助購買Wi-Fi設備或通訊費用:
(一)取得當年度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
(二)漁船裝設之Wi-Fi設備,須具備衛星網路暨通訊功能,提供手機、平板電腦或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以無線方式連線,且其使用衛星通信符合國內電信
法規。
(三)在海上衛星傳輸訊號許可下,提供非我國籍船員每週至少使用一次,每次使用至少五分鐘。
(四)申請補助設備費者,並應符合前款規定提供非我國籍船員使用六個月以上。
三、補助費用種類及金額:
(一)設備費:
1、漁船經營者購買Wi-Fi設備,給予每艘漁船一套設備費補助,金額依發票金額,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2、一百十一年度至一百十四年度補助以六十艘為上限,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款。
(二)通訊費:
1、補助金額依經營者實際支付通訊費用,每艘漁船最多補助以十二個月為限,每月補助最高八千元。
2、一百十一年度至一百十四年度共補助一千三百二十月。當年度預算不足部分,俟未來年度預算分配後,再予撥付補助款。
四、設備費或通訊費補助經費,分配比例為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鮪延繩釣漁船佔百分之五十、總噸位一百以上鮪延繩釣漁船佔百分之三十、魷釣秋刀漁船
佔百分之二十。當年度倘申請案件不足分配比例,得由本會予以轉移至不同漁業種類漁船使用。
五、申請設備費補助之經營者,得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填具設備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漁會、遠
洋漁業公(協)會向本會提出申請。但一百十一至一百十三年度購買設備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一)購買之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期間內開立)。
(二)該設備廠牌型號及機器序號之照片。
(三)確認電信業者取得我國經營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服務,或取得我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清晰可見)。
六、設備費補助款分二次撥付。申請案件所繳交之文件符合前點規定者,本會撥付申請人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申請人應於撥款後一年內,至遲於一百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附六個月之遠洋漁船非我國籍船員無線網路(Wi-Fi)使用情形紀錄表(附件二)送所屬漁會、遠洋漁業公(協)會向本會申請撥付
賸餘補助款。
七、申請通訊費補助之經營者,得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具通訊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漁會或遠洋漁業公(協)會
向本會提出申請。但一百十一至一百十三年度通訊費帳單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一)通訊費之帳單影本(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間內開立)。
(二)遠洋漁船非我國籍船員無線網路(Wi-Fi)使用情形紀錄表(同附件二)。
(三)確認電信業者取得我國經營代理外國衛星通信服務,或取得我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匯款帳號資料(帳戶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人相符,且帳號清晰可見)。
八、經營者應配合本會派員抽查Wi-Fi設備及使用情形,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發補助款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針對提供非我國籍船員Wi-Fi設備使用事項,已獲得漁獲配額或海上作業天數等政策補助。
(二)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資格。
(三)未依第六點規定,依限提供遠洋漁船非我國籍船員使用情形紀錄表資料。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不符規定,命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五)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 本文標籤:
- 此分類上一篇:一百十二年度漁船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補助作業要點
- 此分類下一篇: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111年執行成果
- 上一篇:一百十二年度漁船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補助作業要點
- 下一篇: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111年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