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訊息
漁業署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搭機入境防疫措施注意事項
Post Update by 編輯 on 2022-02-25 18:21:15
依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搭機入境防疫措施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仲介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及沒入保證金。

壹、仲介應督導船員注意事項

一、船員搭機來臺前14天於來源國自我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如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等。於搭機來臺灣前,要配合進行搭機前3天內之COVID-19PCR檢驗(按:PCR檢驗報告日期之認定,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署)公告之預防COVID-19入境檢疫措施-搭機前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相關問答輯),檢測結果是「陰性」始能搭機來臺灣;做完檢測到搭機來臺灣期間,盡量避免外出,如需外出應全程佩戴口罩,避免多人共處1室及至公共場合。
 
二、搭乘飛機期間,應全程且正確穿戴全套防護措施(口罩、護目鏡、防護衣及手套),於抵達臺灣機場入境臺灣前(如機場行李轉盤處),如有需更換防護衣,應依正確脫防護衣之規範辦理,並應將脫掉之防護衣集中打包後置於機場垃圾桶。
 
三、入境臺灣後,將先到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進行14天檢疫,在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需配合進行COVID-19PCR檢驗或抗原快篩等篩檢,採檢結果為「陰性」,始得離開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並仍需進行7天的自主健康管理。
 
四、搭機、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果有出現發燒或異常症狀,請立即通知仲介、船主。
 
五、確認來源國仲介已告知防疫措施且已充分瞭解。

貳、來源國仲介應注意事項

一、篩選船員時請避開疫情嚴峻之地區,另建議以已完成完整疫苗接種之船員為優先僱用對象,並安排船員於搭機前3天於具公信力之醫院進行COVID-19PCR檢測,其中印尼需於指定採檢機構檢驗,檢測結果為「陰性」始能引進臺灣;另應將COVID-19PCR檢驗為「陰性」之報告,提供予臺灣仲介。
 
二、船員來臺灣前落實各項防疫措施(戴口罩、勤洗手及保持社交距離等),倘有集中訓練或集體生活機制,應避免多人共處1室或至人多聚集之場所,以及應建立防疫計畫落實場域防疫管理並確保船員皆能瞭解防疫規定且以嚴謹之態度落實防疫;應提供口罩、防護衣、護目鏡及手套等防疫物品予船員,並指導船員正確穿戴。
 
三、送船員搭機前,已再次確認其COVID-19PCR採檢結果為「陰性」,且船員已知悉各項防疫規定。

參、臺灣仲介及船主應注意事項

一、確認來源國仲介所提供搭機前3天之COVID-19PCR檢測報告為「陰性」;並最晚應於搭機前2天下午3時前,將COVID-19PCR「陰性」報告連同已完成三方簽署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搭機入境防疫措施注意事項」,以電子郵件寄送提供予漁業署。以110年10月21日至30日期間為例,其中10月23日(週六)及10月24日(週日)為例假日,說明如下:(一)如船員於10月27日(週三)搭機(不含搭機當天,往前推算2天),需於10月25日(週一)下午3時前提供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及相關資料。(二)如船員於10月25日(週一)搭機(不含搭機當天,往前推算2天,10月23日及24日為例假日不計入),需於10月21日(週四)下午3時前提供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應派員陪同接機至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於機場接機時,仲介公司應安排足夠之工作人員,入境船員未達10人者,需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員,入境船員每增加10人,需安排增加至少1名工作人員,管控及協助船員辦理入境檢疫相關事宜,以避免船員混雜及違反社交距離之接觸與相關防疫規定或有漏逃之情事。
 
三、於機場通關時,應循入境管制動線,勿擅自跨越管制動線,並由疾管署進行採檢、貼附防疫貼紙後,始得搭乘防疫車輛離開。如單次船員入境人數較多,可預先聯繫防疫車輛,以利車輛調度;另防疫車輛如有故障情事,應通知機場安排防疫車輛人員調派替換防疫車輛。
 
四、船員接送至集中檢疫場所(或防疫旅館),應以防疫車隊(1人1車)或防疫巴士(採梅花座,全程正確配戴口罩、不可飲食、交談及變換座位)接送船員,詳實記錄搭乘之車號及座位,並於船員抵達集中檢疫場所後將「仲介機構/經營者確認搭機外籍船員抵達單」予漁業署及回報入境狀況。
 
五、船員檢疫期滿後續7天自主健康管理,船主或仲介機構應安排指定地點、專人管理行蹤及生活照顧,督導及配合落實各項防疫及篩檢措施。
 
六、船員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次日內,應以每艘船每日入境船員為1筆資料,將相關費用匯至指定帳號【受款人戶名:衛生福利部、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受款人帳號:24570102128016、備註為「肺炎特別預算之款項」】,並於船員入住集中檢疫場所次日起2天內,提供匯款單影本及入住費用明細等相關資料(附件3),以電子郵件寄送予漁業署彙辦;若未依期限完成者,將暫緩受理下批次船員搭機入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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