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權益保障
Post Update by 編輯 on 2021-10-07 11:38:20
一、「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於106年1月20日生效,相關保障外籍船員權益規定如下
(一) 保障外籍船員每月薪資不得低於450美元。(二) 船東應為每位外籍船員投保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萬元或等值外幣。
(三) 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10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日,但為作業需要,經雙方約定,可另安排補休。
(四) 薪資全額直接給付給外籍船員,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船東應確保外籍船員於船上享有同職務之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
(六) 船東不得使所僱外籍船員於其他漁船或處所工作,或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之勞動。
(七) 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船主應將僱用之外籍船員送返。
二、漁業署會針對船東有否符合勞務契約規範進行訪查
(一) 由派駐在我漁船主要進出國外港口之人員,針對進港漁船之外籍船員,了解有無被虐待情形及是否遭不當苛扣薪資。(二) 於公海登檢時,瞭解我國籍漁船所僱之外籍船員是否有被虐待或遭不當苛扣薪資情形。
(三) 國內機動派員前往國內外港口進行卸魚或轉載抽檢時,了解外籍船員有無被虐待或遭不當苛扣薪資情形。
三、申訴機制及糾紛調解
(一) 外籍船員有關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可透過勞動部1955勞工申訴諮詢專線(國外可撥打:+886-2-8073-3141)提出。(二) 在國外亦可透過我國駐外館處或透過我國派遣之觀察員及駐外專員等管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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